-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準則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 第 2 條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 第 3 條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 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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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類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70453575號令修正發布第25、37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