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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類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8961857號令修正發布第16、25、29條條文
  • 第七章 附則
  •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主 席核定後實施。
  • 第 3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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