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規則依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 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 3 條本會之開會、停會、散會由主席宣告之。
- 第 4 條本會於每次定期大會開議前,舉行預備會議以抽籤排定議員席次,並報告 各委員會參加議員暨選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
- 第 5 條出席議員及列席人員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
- 第 6 條議員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應通知秘書處列入會議紀錄。
- 第 7 條本會開會時其議案與主席有關者主席應行迴避。
- 第 8 條本會開會時秘書長應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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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9000036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