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表決
- 第 51 條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或定期表決。
- 第 52 條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優先於原 議案及審查意見。
- 第 53 條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如有疑問時,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 舉行再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行表決 ;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 第 54 條表決方法以舉手或用表決器表示行之,必要時,得經大會同意以投票方式 表決。 前項投票表決由出席議員提出者,須有四人以上之附議,並經表決通過後 採用之。
- 第 55 條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紀錄之。
- 第 56 條於表決議案前,如未有議員提出額數問題,無論有無議員中途離席,其表 決均應以主席最後所宣布在場人數為計算標準。
- 第 57 條巿有財產之處分,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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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議會(99)議法研字第09916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9~4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