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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自律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市議會(112)議法研字第11216001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十二 章 秘密會議
  • 第 61 條
    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會議員、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外,其他 人員均不得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 報告。
  • 第 62 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及編號,於會議中 發送各出席議員簽收;會議後所有文件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 密文件之繕印、保管及發送,由秘書長指定員工負責辦理。
  • 第 63 條
    秘密會議之資料、紀錄及議決,議員、列席人員及本會員工,不得以任何 方式對外洩露或交付。
  • 第 64 條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公開 發表日期。
  • 第 65 條
    違反本章之規定者,議員由紀律委員會處理;本會員工由議長依法處理; 列席人員由本會函請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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