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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4日臺北市議會(84)議法字第18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7條 中華民國84年3月17日、二十日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三次會議通過;同年84年8月7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29094號函;除第29條不予備查外餘准予備查
  • 第 十二 章 會議紀錄
  • 第 69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 會議地點。 三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 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五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 主席姓名。 七 紀錄姓名。 八 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九 議案及其議決。 十 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記名表決時,並 應記載其姓名。 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 第 70 條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下次會議前,印送各議員。
  • 第 71 條
    每次會議之記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秘書處宣讀之。 前項紀錄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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