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 秘密會議
- 第 61 條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會議員、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外,其他 人員均不得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前,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 報告。
- 第 62 條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號,分送各出 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時,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 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員工負責辦理。
- 第 63 條秘密會議之資料、紀錄及決議,議員、列席人員及本會員工,不得以任何 方式對外宣洩露或交付。
- 第 64 條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公開 發表日期。
- 第 65 條違反本章之規定者;議員,由紀律委員會處理;本會員工,由議長依法處 理;列席人員,由本會函請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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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9000036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