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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臺北市議會(103)議法研字第10316000130號令修正發布第4、17條條文
  • 第 十三 章 會議紀錄
  • 第 66 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 會議地點。 三 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 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五 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 主席姓名。 七 紀錄姓名。 八 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九 議案及其議決。 十 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如經大會議決採唱名表決或記名表決時,並應 記載其姓名。 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 第 67 條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前,印送各議員。
  • 第 68 條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時,由議事組宣讀之。 前項紀錄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以錄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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