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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議會(99)議法研字第09916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9~4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 第 十四 章 秩序
  • 第 69 條
    議員席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會議進行時,除議員、列席人員、會務人員外,不得進入會場。 除會務人員外,不得至議員席位接洽事務。 議員、列席人員不得大聲交談、喧嘩致影響議事進行。 議員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宜至接待室為之。 議場內,服裝儀容應整齊、端莊。
  • 第 70 條
    議員於主席發言及議案提付表決時,應先通知主席始得退席。
  • 第 71 條
    出席議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時,主席得制止或停止其發言 ,其有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情事者,主席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 重大者移付紀律委員會審查,提經大會通過予以懲戒。 前項發言,其他出席議員亦得請求主席制止或停止之;涉及攻訐侮辱個人 者,並得由出席議員提案,經大會議決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經主席依前二項規定制止或停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表示異 議,應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時,仍維持主席之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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