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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自律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市議會(112)議法研字第112160012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議事日程
  • 第 18 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及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一)市政府提議事項。 (二)議員提議事項。 (三)人民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 第 19 條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定期大會於開會十日前、臨 時大會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各議員及巿政府,其會議關係文件均應於開會三 日前一併送達全體議員。每次會議議案目錄,應於開會一日前送達全體議 員。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大會通過。 第一項送達期限,於緊急或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大會,不適用之。
  • 第 20 條
    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議員 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應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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