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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4日臺北市議會(84)議法字第18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7條 中華民國84年3月17日、二十日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三次會議通過;同年84年8月7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29094號函;除第29條不予備查外餘准予備查
  • 第 三 章 議事日程
  • 第 17 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左: 一 開會、停會,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 報告事項。 三 選舉事項。 四 質詢事項。 五 討論事項。 (一) 市政府提議事項。 (二) 議員提議事項。 (三) 人民請願事項。 (四) 其他重要事項。
  • 第 18 條
    議事日程由秘書處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定期大會於開會十日前、臨 時大會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各議員及市政府;其會議關係文件均應於開會三 日前一併送達全體議員。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訂送達時限,如因緊急或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大會,不在此限。
  • 第 19 條
    應先處理事項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議員得 提議變更議事日程。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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