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議事日程
- 第 18 條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一)市政府提議事項。 (二)議員提議事項。 (三)人民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 第 19 條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定期大會於開會十日前、臨 時大會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各議員及巿政府;其會議關係文件均應於開會三 日前一併送達全體議員。每次會議議案目錄,應於開會一日前送達全體議 員。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訂送達時限,如因緊急或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大會,不在此限。
- 第 20 條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議員 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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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議會(99)議法研字第09916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9~4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