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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9000036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四 章 開會
  • 第 21 條
    本會大會會議於每星期三開會,必要時得經大會議決增減之。
  • 第 22 條
    本會會議公開為之;但經主席或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法定列席 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得臨時改開秘密會議。
  • 第 23 條
    秘書長於每次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 開會。
  • 第 24 條
    本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議員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長之;延 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 第 25 條
    會議進行中,如有出席議員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清點在場人數,如不 足額時,主席應宣布散佰或改開談話會;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 ,應繼續進行會議。
  • 第 26 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 第 27 條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多數同意後,酌定延長時 間或宣告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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