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第 28 條本會每次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綱要、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 及施政情形提出書面報告,並定期接受質詢;市政府所屬各局處及直屬機 關首長或負責人,應書面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定期接受質詢。 前項書面報告應於開會十日前送達本會。
- 第 29 條市長應於本會開會時到會,對施政報告作口頭說明;議員對市長之施政報 告內容得當場質詢。 議員對市政府所屬各局處及直屬機關首長或負責人之口頭業務報告有不明 瞭時得當場要求口頭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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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0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9000036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