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第 28 條本會每次大會開會時,巿長應將施政綱要、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 及施政情形提出書面報告,並定期接受質詢;巿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直屬 機關首長或負責人,應書面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定期接受質詢。 前項書面報告應於開會十日前送達本會。
- 第 29 條巿長應對施政報告作口頭說明;議員對巿長之施政報告內容得當場質詢。 議員對巿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或負責人之口頭業務報告有不 明瞭時,得當場要求口頭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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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議會(99)議法研字第09916000180號令修正發布第39~44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