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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4日臺北市議會(84)議法字第18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7條 中華民國84年3月17日、二十日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三次會議通過;同年84年8月7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29094號函;除第29條不予備查外餘准予備查
  • 第 六 章 議案審查
  • 第 35 條
    各委員會對第一讀會交付審查之議案應提出審查意見,交由大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審查該案之委員除曾在委員會為保留發言權之聲明者外,不 得為與委員會審查意見相異之發言。
  • 第 36 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 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其設置及處理辦法另定之。 前項專案小組人數以三至七人為原則;但特殊重大案件得增至九人。其人 選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
  • 第 37 條
    為適應市政府發展需要,得聘請各部門專家學者設置研究委員會,其設置 辦法另訂之。
  • 第 38 條
    議案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委員會範圍者,得由議長或由議長指定有關委員 會召集人召集聯席會議審查之。遇有爭議時提大會討論。
  • 第 39 條
    預算審查程序如左: 一 聽取市政府施政計畫與預算案編製經過。 二 預算綜合委員會擬訂審查原則。 三 分組審查。 四 預算綜合委員會綜合審查。 決算審核報告審查程序如左: 一 聽取審計處決算審核報告。 二 分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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