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討論
- 第 46 條主席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出討論。
- 第 47 條議員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 席參酌會議規範之規定指定其發言之先後。
- 第 48 條發言應在席位為之。
- 第 49 條議員發言每次不得逾十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 超過前項限度者,主席得中止其發言。
- 第 50 條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時,主席 應即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 第 51 條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期徵求大會同意後宣告討論終結。
- 第 52 條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席應 即提付表決。 前項表決須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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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0-01-5002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律規則
民國 8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4年3月24日臺北市議會(84)議法字第18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7條
中華民國84年3月17日、二十日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三次會議通過;同年84年8月7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29094號函;除第29條不予備查外餘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