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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1001
臺北市法規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66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6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66)府法三字第2580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市單行法規 (以下簡稱市法規) 之 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制,特訂定本準則。
  • 第 2 條
    本府依法定職權或本於法規授權訂定之法規,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第 3 條
    市法規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各機關發布之命令不得牴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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