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本市單行法規 (以下簡稱市法規) 之 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管制,特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本府依法定職權或本於法規授權訂定之法規,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 3 條 市法規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規,各機關發布之命令不得牴觸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