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市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市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市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期起發生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