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1001
臺北市法規準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66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6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66)府法三字第25803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 第 12 條
    市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第 13 條
    市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 14 條
    市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期起發生效 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