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45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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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1001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7778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4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法規準則;新名稱: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