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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陸、發文處理
  • 四十一、稿轉公文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對判發之文稿,如發現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應先請承辦 人員確認修正後再行轉製。 (二)各機關對外行文,應一律使用統一之公文紙格式(如附件 一)。 (三)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 不得因轉製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及挖補。 (四)轉製之文件應將發文日期、字號填入。文件內容儘可能避 免獨字成列,獨列成頁。
  • 四十二、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待發之公文應由校對人員或承辦人員負責校對,校對時應 注意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三)校對人員發現待發之公文有嚴重錯誤時,應退回改正。不 影響全文意旨者,得逕予改正。紙本改正處應加蓋校對章 ,其電子檔須一併改正。 (四)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或機密 文書未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 正;文內之有關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 對。 (五)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者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 ,並於原稿加蓋校對人員章或以電子憑證進行簽章後,將 文稿送監印人員蓋印。 (六)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承辦人員應先校對,嗣複校後再送發 。 (七)校對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 ,應詳加核對受文者傳送方式,並於校對無誤後,循發文 程序作業。
  • 四十三、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發文文號,採收發文同號方式;如為多稿發文,於文號最 後增加一碼支號,供多稿公文用。 (二)發文代字編訂原則如下: 1.各機關發文代字依序由層級代字、機關代字及承辦單位 代字三者組成。 2.以本府名義發文者,層級代字為「府」,其他名義發文 者為「北市」。 3.以本府或上級機關名義發文使用之發文代字,應檢具分 層負責明細表及發文代字表,以函向本府或該上級機關 申請核准後實施。 4.機關層級之發文代字,經首長核定後實施。 (三)待發文件,應填列發文代字、發文號及發文日期。 (四)彙(併)辦文稿,以首件來文之收文號為發文號。 (五)發文人員應詳加檢查核對待發公文,如有漏蓋印信、附件 不全、受文單位不符或其他錯誤缺漏者,應分別退還補辦 。 (六)機密文書發文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處理,檢查核對 無誤後再行封發,並於公文系統主旨欄登錄「密不錄由」 ,或以代碼、代名登錄。 (七)以定型化紙本表單回復之免備文案件,其發文程序與一般 公文相同。發文時,應分別於原稿及發出之正本上加註受 文者、發文日期及字號,並列入發文件數統計。 (八)承辦人員逕以電子郵件或上網填報方式回復之免備文,由 承辦人員或指定專責人員自行校對、發送或填報後,於同 日將原稿送發文單位,以發文結案。 (九)公文之發文日期,除有特殊情形外,應與公文系統送發登 錄日期一致。 (十)發文人員應於完成發文登錄時,於原稿加蓋發文人員章或 以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十一)各機關應每日匯存發文紀錄電子檔。
  • 四十四、各機關辦理代擬代判發文作業,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 子交換之文稿時,應先完成公文電子交換後,再將原稿及紙本公 文送請發文名義層級之發文單位辦理校發及用印作業。
  • 四十五、紙本公文封發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應指定人員負責公文封發作業。 (二)完成發文登錄之公文,應詳加查檢核對是否完成用印,附 件是否齊全,公文與信封受文者是否相符後,再行封固。 (三)最速件、開會通知單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於公文封套( 格式如附件十一)上標註,以提醒受文者注意。機密文書 應以雙封套封固,以重保密(密件公文封套格式如附件十 二)。 (四)同一受文者之公文,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 得併封發出,並在公文封套上註明文號、件數。 (五)發文附件應隨文封發;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 物品,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書明名稱、數量,並在封口 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隨同公文送交發文單位辦理封發。 (六)凡體積較大或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 下註明「附件另寄」,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 件」,該公文及附件應同時付郵。
  • 四十六、紙本公文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致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 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二)機關應指定人員負責公文之送達或付郵作業。 (三)送達公文及附件,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應直接送 達受文之機關。 (四)專人送達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清單)並書明送出時間 ,派專差送達。 (五)人工交換傳遞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清單),按每日規 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六)郵遞公文應分上下午二次送郵,最速件應隨時送郵;另應 依郵遞種類分別填列送郵清單付郵,並登錄郵資,作為郵 費核銷之依據。 (七)郵寄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機密文書及 對受文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文件時,應以掛號郵件寄 發。 (八)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由單 位收發人員登錄送文簿(清單)遞送。但受文單位不在同 一處所者,得交由專人遞送。 (九)發文人員應隨時注意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異動情形 ,以便文件之投送。 (十)發文人員應定時查驗發文清單登錄之文件送達情形。 (十一)公文封發後,如因業務需要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經承 辦單位權責人員核准後,再由承辦人員向發文單位簽收 領取公文,自行送達受文者;承辦單位應列管查核送達 情形。
  • 四十七、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公文發出後,發文人員應將原簽稿及附件整理,送交 本機關檔案管理單位(人員)點收歸檔。府文及上級機關 文發出後,一律退稿原承辦機關之檔案管理單位(人員) 點收歸檔。各機關對退還之原稿件,嚴禁交由承辦人員自 行保管。 (二)發文後之原稿件,如承辦單位註明先發後會或申請延後歸 檔者,應退還承辦人員,於處理完畢後,再送檔案管理單 位(人員)點收歸檔。 (三)公文以線上簽核者,檔案管理人員於點收前應確認檔案內 容及狀態,如發現電子檔案有毀損異常情形,應請公文系 統管理者修復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如無法修復時,應由 承辦人員列印完整核定版之線上簽核文稿及簽核紀錄,陳 報原決行層級長官核准後,改以紙本歸檔。 (四)下列文件歸檔時,承辦人員應於後案註記併前案文號歸檔 : 1.開會(會勘)通知單及其會議紀錄。 2.簡單案情之續辦案件。 (五)文書之歸檔,應依檔案法、「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及「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 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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