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暨適用範圍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依事 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定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裡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機關或與人民往來 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 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其處理方 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以使本府文書處理作業致 化、制度化,並有效控管作業流程。
- 四、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左: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二)市立各級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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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二字第900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3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