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印章製發管理與使用
- 一六四、各機關請製發印信,應依印信條例暨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規 定辦理,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八)。
- 一六五、左列各款情形,不發印信: (一)臨時機構設立為時甚暫者。 (二)學術研究或講習機構規模甚小者。 (三)組織規程未經上級核准備案者。 (四)無獨立組織規程者。 (五)機關首長係屬兼任,編製表未列職等者。 前項之機構,必須用印信時,得借用主管機關印信。
- 一六六、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得依左列規定自行刊刻戳,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使用。 (一)章戳:木(角)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刻機關 (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等用之。(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二)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之親筆簽名刻 製,對外行文時用之。 (三)鋼印:鋼製、圓形,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全銜之英文名稱),其圓 周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於職員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四)校對章:角質用篆字、隸書或正楷,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校對章」字 樣,於文書校對或改正時用之。 (五)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章」字樣,於公文、附件或契約黏連 處用之。 (六)收件章:用橡皮刻製、刻機關全銜,並加「收件之章」字樣,附日期及時間 ,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七)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刻製職稱、姓名。 1.職名章,分左列三種: (1)甲種:機關首長、副首長暨主任秘書用,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及姓名。 (2)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科室主管刻科室名稱及職別姓名,其他核閱文 稿員刻職別姓名。 (3)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 2.各機關首長職名稱,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為原則,必要時可增減 之,科室主管職名章,在其職權範圍內,得增刻一至二顆,增刻之職名章 以「甲」、「乙」、「丙」等之順序區別之,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 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3.職名章:應按現定式樣(格式如附件三十)。 4.各級人員職名章,應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 查。其補發者,亦同。 5.職名章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損毀,應由人事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查明處 分後補發。 6.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八)其他需用之章戳,其字型、材質、尺寸及形狀,由各機關依需要自行刊刻。
- 一六七、各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亦應指定專人 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負完全責任。
- 一六八、各機關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應依左列規定辦理:(蓋印位置如附錄十三) (一)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 得蓋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及未蓋校對章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 更正後再蓋印。 (三)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左列規定蓋用印信: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 狀、證明書、執照、契約、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加蓋用印信之 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署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 。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 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 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 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 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 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其於授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7.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四)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中間偏右下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 簽署使用之章戳則位於全文最末處。 (五)公文及原稿用紙在二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用騎縫章。 (六)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其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由承辦人持 往辦理,或於應用印之附件黏貼明顯見出標籤提示之,其未標者,視為不必 用印。 (七)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或譯本不必蓋印,但應示「抄本」或「譯本」。 (八)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正面加蓋監印人員章,並在公文送發、繕 、校迴文查詢或發文送件清單上簽章註明時間後,送由發文人員辦理發文手 續。 (九)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 ,其格式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 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十)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簿,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記並載明 收(發)文字號,申請表應妥為保存,以備查考。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 ,於新舊任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十一)依公司法組織之市營事業機構,使用圖記,不發職章,其上行文簽署,蓋用 負責人私章。
- 一六九、各級人員職名章使用範圍規定如左: (一)擬簽。 (二)辦稿。 (三)會簽核簽。 (四)會稿核稿。 (五)各種表報。 蓋職名章時,應注意蓋章位置並註明月日時分。
- 一七0、大量蓋用印信之文書,得先陳請上級機關核准複製印信套印,套印文書複製之印信 ,應拓模報備。並由監印人員保管列入移交,銷毀時亦應報備。
- 一七一、套印文書時,應由使用機關填妥領據領取印模,並檢具承印廠商具結指定用途、不 得移作他用之切結書;製版及套印過程中,並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印模 、底片、印版、廢品、剩餘品等應予裁切銷毀。
- 一七二、定型公文及證照書狀等,需預蓋印信時,應由使用機關依規定格式製作樣稿,附具 理由及需用數量,簽陳核准後,再依核定數量印製並編定流水序號,送請用印。監 印人員應登記其種類、起訖號碼及數量,以備查考。
- 一七三、套印或預蓋印信之文書,由使用機關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填發時應分別設置專用簿 冊(格式如附件三十一)登記。如遇新舊首長交替或內容增修,致不合使用者,應 將未使用部分列冊,敘明種類、編號、份數及理由,簽報核定後逕予銷毀。
- 一七四、依分層負責決行之公文,仍蓋機關首長簽字章;第二層機關首長決行者,加蓋「某 局(處、會)長○○○決行」;第三、四層單位主管決行者,加蓋或繕打「本案依 負責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章戳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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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二字第900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3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