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檔案管理
- 一七五、各機關應設置檔案室(人員),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嚴禁由承辦人員自行保管。
- 一七六、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之設置,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秘書(總務)人員員額設置標 準之規定。
- 一七七、檔案管理應以具有專長者擔任之,並視需要施以有關檔案管理之訓練。
- 一七八、各機關應鼓勵檔案管理人員進修,或參加國內外及本府有關檔案管理之研習。
- 一七九、各機關應以電腦輔助檔案管理,檔案管理單位並應與文書及稽催單位相互聯繫,密 切配合,各單位間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 一八0、檔案管理重要用語釋義如左: (一)檔案管理:指檔案管理作業過程中之點收、整理、登記、分類、編案、編目 、裝訂、入檔、保管、檢調、清理、銷燬、移轉、機密等級調整解密、安全 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 (二)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將業務單位辦畢送來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三)分類:指根據檔案內容之性質,歸入分類表中最適當之項目。 (四)分類號:指代表分類項目之號碼。 (五)編案:指按檔案案情,編為簡要案名。 (六)案次號:指區分同一分類號之各案所編列之號碼。 (七)目次號:指區分同一卷之各件所編列之號碼。 (八)檔號:指分類號加案號。 (九)文號檔號對照表:指在收(發)文號檔號對照表上逐件將檔號填註於對照表 各方格內,以查核、管制案件。 (十)三五卡片:指用以編製分類項目、人名目錄,所印製之卡片。卡片之直線長 三英吋、橫線長五英吋。 (十一)分存單:指一文涉及二事以上,用以分存於其他有關案卷之單。 (十二)入檔:指將檔案存置於架櫃。 (十三)排列:指將檔案或卡片,按一定之次序順列。 (十四)檢調:指依有關目錄、迅確查得所需之案件,供業務單位參考。 (十五)調案記錄卡:指隨案登記調案記錄動態。 (十六)清理:指定期檢查檔案,適時辦理移轉或銷燬。 (十七)案:指同一案情經予分類、編案、編目、整理後之各件為一案。 (十八)件:指每一收文或發文連同其簽辦之文件,各稱一件。
- 一八一、檔案之區分如左: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 (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有一定保管期限之案卷。 (三)永久檔案─經已結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案卷。
- 一八二、本府設檔案中心,隸屬秘書處,集中管理保存年限在一年以上之府屬定期案卷及永 久案卷。各局處會,設檔案室,管理府屬臨時案卷與保存年限在五年以下之定期案 卷及各該機關之案卷。
- 一八三、各區公所、學校、附屬機關及市營事業機構,得設置檔案室(人員)管理各該單位 之檔案。
- 一八四、檔案管理人員之工作,應按管理程序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二)所定步驟,適宜分配 之。
- 一八五、各機關檔案室應按月填製管理工作概況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三),陳權責主管 核閱。
- 一八六、本府秘書處應定期檢查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定期檢查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發現缺點,立即輔導改進,並作為下次 檢查重點。 (二)檢查情形逐項記錄於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十四),並依據該表辦理獎懲。
- 一八七、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觀摩本府檔案中心管理作業,以溝通觀念與統一作法 。
- 一八八、歸檔文件之範圍如左: (一)上級各種命令及手令。 (二)收發文文稿及附件。 (三)各種簿冊表件。 (四)簽、報告及有關公務之函電。 (五)其他應行歸檔之公務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簽,如涉及經費結報,而為會計原始憑證之附屬書類時,應另以 影印本送審,原簽應歸檔於本機關。
- 一八九、文件歸檔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書之歸檔,以隨辦隨歸為原則,由發文人員及基層收發(登記桌)按日 辦理送檔。 (二)府屬文件分送各承辦單位檔案室歸檔。各單位之文件,送各該單位檔案室歸 檔。 (三)公文書之歸檔,必須經處理陳奉批「存」或辦竣發文後行之。 (四)機密案件應以專用封套(格式如附件三十五)密封歸檔,在封套正面註明收 發文號年、月、日,來(受)文者名稱、來文字號、機密等級、解密條件及 案由,並在封口處加蓋承辦人員或辦理歸檔人員職名章。 (五)歸檔之文件,應將原稿及有關附件彙齊送檔。
- 一九0、歸檔手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文登記桌或發文人員,應每日將已發文稿連同有關文件、附件、逐案彙齊 ,填具送件表一式二份,送檔案室點收。 (二)承辦人員對已發文稿件,如需原卷以憑續辦者,應按調案手續填具調案單( 格式如附件三十六)經基層單位主管簽章後,向登記桌調取原卷,登記桌憑 調案單調案或代替原原卷送檔。 (三)收文無須辦理者經批「存」後,由承辦人員送登記桌在公文登記簿上簽收, 登記桌每週彙總一次,填具送件表一式二份送檔。 (四)送檔文件,經檔案管理人員逐件點收無訛後,應將登記桌所填送件表加蓋收 檔日期戳(格式如附件三十七)發還一份,以憑查考。
- 一九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不全者,應退還補正。 (二)收發文非原件者,不收。 (三)附件漏送者,應原件退還補送。附件有註記「存檔一份,餘銷燬」而未全部 歸檔者,亦同。 (四)送檔文件,有未經主管核示或漏判、漏印、漏會、漏發等文書處理不完善情 事,應退回補正。 (五)附件如有抽存,而承辦人未在原文註明、簽章者,退回補正。附件如有重複 多份,承辦人未依第一零八點註記處理者,亦同。 (六)原文附有不應歸檔之附件,應即退回送檔單位。 (七)歸檔文件,如有污損,應在原件及送件表上註明。 (八)樣張或已廢之契約、憑證等,應加蓋「樣張」「註銷」「作廢」等字樣之戳 記。 (九)歸檔文件未填註保存年限者,應退還補註。 (十)歸檔文件與歸檔表之登載不符者,退還更正。
- 一九二、歸檔文件不合規定者,將其送件表上之文號用雙線劃去,以退件單(格式如附件三 十八)附於文件上,隨應退還之送件表退請更正後再歸。
- 一九三、檔案室對於左列各類文件、物品不予管理: (一)單位內之函件及副件。 (二)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三)無關公務,又無參考價值之文件、便條、紙片等。 (四)體積笨重、面積過大或易變質、消耗之物品。 (五)其他無須歸檔之文件。
- 一九四、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應由單位主管督促歸檔。
- 一九五、檔案整訂程序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整理檔案,按文件之先後依序編訂,時間早者在下、晚者在上(由下而上) 。但先後有關聯者,應予歸併。 (二)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三)檔案字跡如有模糊不清者,應請原承辦人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以示 負責。 (四)檔案之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之標準為準,文件過長過寬者,得予裁切 或摺疊,以求整齊,但不得損及原文及批註簽章等。 (五)文件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其長寬不足標準無法裝訂者,得酌用另紙襯托之。 (六)文件如有破損,應以透明紙予以補接,俾原文仍可辨識。 (七)附件應隨文整訂,並附於文後,如不便隨文存檔者,應在文件上加蓋「附件 另存」(格式如附件三十九)戳記,並在附件袋(格式如附件四十)上註明 其文號及檔號,按檔號順序收藏。 (八)附件有承辦人註記「存檔一份,餘銷燬」,並經核定者,應隨文整訂一份, 其餘附件應抽出彙燬。
- 一九六、依機關業務之性質,同一歸檔件之附件,常為一式多份之情形者,如無第一零八點 第一項各款情形時,檔案管理單位於經承辦單位同意,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對 於同類案件均以一份附件隨文整訂,並應在相關文稿上加蓋「附件奉准留存一份」 之戳記(格式如附件四十一)。其餘附件於彙整後定期銷燬。
- 一九七、檔案整訂後,應逐件加蓋騎縫章(格式如附件四十二)。
- 一九八、各機關檔案分類,應依照本府檔案分類表(格式如附件四十三)辦理。
- 一九九、本府檔案分類表,以杜威十進分類法編製之,採類、綱、目、節四級制,其編製實 務與使用方法,如該表首之說明。
- 二00、一文可分入二類以上者,應分入較適當之項目內,並在有關之案卷內放置分存單( 格式如附件四十四),或影(複)印本,以資參考。
- 二0一、歸檔文件分類後,應先查閱分類目錄,有舊案可併者,不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 入前案,如前案在檔案中心者,則於歸檔文件右下方註明併案標示,以歸檔手續送 檔案中心歸併。
- 二0二、編列新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密案件應與普通案件分別編案。 (二)重要案件,應以一事一案為原則並根據案件內容,預測將來可能發展之情形 決定案名,每一案名之涵義,須能包括該案現有文件及將來併入文件之全部 內容。 (三)一般案件,應視其內容性質,賦予適當案名。如同一分類號之案件過多,則 按時間、地域、機關、學校或其他性質,再為區分,編為若干案,以便管理 檢調。 (四)同一分類號之各案,分別賦予案次號,以區分之,機密檔案用左列特定符號 ,填註於案次號右側。 「A」表示絕對機密。 「B」表示極機密。 「C」 表示機密。 (五)分類號加案次號合稱為檔號,代表一案之號碼。 (六)各案之年號、案名、分類號、案次號及卷次號應依規定編製(格式如附件四 十五)。
- 二0三、國家元首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之原始手諭與特殊歷史之文物史料,應另立專案保管 ,並在原案內放置抄件或(複)印本,分別註記檔號。
- 二0四、檔案如係外文,應將主旨譯成中文,並將原文附於中文之後,按其類別統一管理。
- 二0五、編案時各機關得按業務繁簡需要,在檔案上附編案單(格式如附件四十六)註明案 名、檔號、類目名稱,俟入卷時再行除去。
- 二0六、分存單、抄件或影(複)印本之分存檔案,如無前案者,亦應作新案,登入各種目 錄內。
- 二0七、臨時檔案應依左列規定,編製書本式分類目錄 (格式如附件四十七) 。 (一)一分類號一頁,同一分類號之各案,均依次填寫於該分類號頁內,一頁不足 ,續用第二頁。 (二)目錄簿之各頁,均依分類號次序排列,小者在上,大者在下,活頁裝訂。 (三)檔案如有移轉、銷燬及其他特殊情事,均應即時記載於目錄簿有關欄內。 (四)檔案分類目錄簿,依分類號排列,檢調時先依檔案性質,查出分類號,依次 分類號查出案名及檔號,依檔號檢取檔案。
- 二0八、定期檔案與永久檔案應依左列規定編製卡片式分類目錄(格式如附件四十八)。 (一)一案一卡,其內容包括檔號、案名、起止日期、卷數、件數、附件數、及移 轉銷燬等註記。 (二)按檔號次序排列,小者在前,大者在後。 (三)在卡片之間,每隔三十張置導片一張(格式如附件四十九)導片上註明分類 號。 (四)卡片排列次序與檔案同。
- 二0九、檔案立卷後,應編列目次號,並依左列規定逐件登錄目次表(格式如附件五十)。 (一)每一原始文件及回覆文件,連同其附屬文件,編一目次為原則,目次號應填 於檔號橫線之右端。 (二)同案各件,以日期先後次序登錄,日期早者在前,晚者在後,但應編併前一 目次之文件,不另編目次,仍須依次登錄目次表,在其目次欄註明併某號。 (三)併案辦理之收發文同號,係同一機關者,得併錄一行。 (四)同一目次號之回復文件,主旨相同,而文在二件以上者,首件按規定逐欄登 記,其餘各件得將文號填於備考欄內。 (五)登錄目次表,字體必須端正,不得潦草。 (六)目次表應置於卷夾內檔案之前。
- 二一0、各檔案室均應依照左列規定編製收發文號檔號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五十一)。 (一)按年度以活頁裝訂成冊,將收發文號編定,小者在前,大者在後。 (二)將每件檔案之檔號、卷次號、目次號及機密文件機密等級特定符號,填註於 該表文號欄內。 (三)不能歸檔之文件,須用紅筆在該表文號欄內註明原因,以資查考。 (四)檢卷時根據文號,查出該表文號欄內之檔號,即根據檔號檢卷。
- 二一一、編製卡片式人名目錄(一人一卡),在最初編案時即予編製,各項書寫方法與卡片 式分類目錄同。
- 二一二、檔案依左列程序入檔: (一)檔案登入分類目錄後,應即將目錄置於卡片箱(格式如附件五十二)內,檔 案入卷,依檔號次序排列。 (二)每一檔案夾(格式如附件五十三)以存放同一分類號之各案為原則,如同一 分類號之案件過多,得用續夾,以年度、檔號順序排列。 (三)各檔案室收到歸檔公文,以當日處理完畢入檔為原則。
- 二一三、檔案應根據案件辦理先後,由上而下依次彙訂,每卷首頁置目次表於檔案夾內,卷 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
- 二一四、檔案每一年裝訂一次,並由檔案管理單位自行辦理,其必須僱工裝訂者,應嚴密監 督,不准攜出。
- 二一五、裝訂檔案,須整齊劃一,其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檔案以活頁裝訂,置封底面。(格式如附件五十四) (二)定期及永久檔案以書本式裝訂。(格式如附件五十五)
- 二一六、完成裝訂之檔案依左列方式排列: (一)經裝訂之檔案,先按年度、次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直立 排列於檔案架上。(格式如附件五十六)。 (二)機密檔案用機密檔案櫃存放(格式如附件五十七),照普通檔案排列法排列 ,檔案櫃之標籤框內,放置標籤,註明該櫃內所儲檔案、類別,並指定專人 負責管理。機密檔案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檔案保管。 (三)另存附件,按檔號大小次序,放置於附件箱內(格式如附件五十八)或架上 ,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
- 二一七、檔案管理單位保管之檔案,應每月抽查一次,以確保安全。
- 二一八、檔案保管場所,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進出。
- 二一九、如發生特殊事故,檔案有被奪取之虞而不及運走時,應將檔案密秘埋藏地下或焚燬 ,以免洩密。
- 二二0、檔案限於調閱與查詢之用。
- 二二一、調閱檔案以與承辦單位業務有關者為限。
- 二二二、借調檔案須寫調案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由調案人填寫年月日、收發文號及來( 受)文機關,案由,並經業務主管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
- 二二三、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有關目錄,直接檢取檔案,並注意迅速正確。
- 二二四、調案單按借調單位分戶放置於調案單據箱內保管。
- 二二五、檔案借出時,應將所調檔案及調案人服務單位、姓名、借出日期登記於調案記錄卡 (格式如附件五十九),並將記錄卡放置原卷夾袋內,以便隨時查催。
- 二二六、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借出時以封套密封後加蓋密封章,送 調案人簽收。
- 二二七、檔案如已被他人調用時,應向前調案人催還,再依手續送交調案人。
- 二二八、調案人不得在檔案管理處所,擅自檢取或翻閱抄錄案卷。
- 二二九、調閱非主管案件,應送會有關單位主管同意,或簽奉本機關權則長官核准。
- 二三0、因業務需要,借閱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檔案時(含機密檔案),應備公文或調案單, 並經簽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借調。
- 二三一、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增損、轉借、轉抄、遺失,非經簽准 ,不得複印。
- 二三二、借調檔案以十五日為限,屆期仍須繼續使用,應填具展期單(格式如附件六十), 洽請展期。借出檔案,如有急用,得隨時催還。
- 二三三、借調檔案如損毀遺失應報請註銷,必要時應依規定辦理補充或重製,並簽報權責長 官議處。
- 二三四、檔案管理單位對調出之檔案,每逾十五日,應填具調用檔案逾期未還清冊(格式如 附件六十一)或催還單(格式如附件六十二)向調案單位或調案人催還。除經同意 展期外,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權責長官議處。
- 二三五、檔案管理單位對歸還之檔案,如發現缺漏、塗改、增損、抽換、拆散等情事,調案 單不予退還並簽報權責長官議處。
- 二三六、非本府所屬各機關借調檔案,必須備有正式公文,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始可借調 。
- 二三七、檔案歸還後,應在調案記錄卡註明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 二三八、機關職員退休或離職時,應由人事單位會知檔案主管單位。
- 二三九、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將現有重要檔案之案名編為分類之案名目錄案引,以供查 案之參考。
- 二四0、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依據分類目錄逐案核對。
- 二四一、已結案之臨時檔案,保存年限在十年以上,保管已滿一年,而合於定期、永久檔案 標準者,依檔案中心排定接管時間,移轉檔案中心接管。
- 二四二、機關奉令裁併者,其檔案應隨業務移轉,如業務結束,其檔案由直屬上級機關接收 。
- 二四三、檔案區分為永久保存、定期保存二種,就其內容價值確定存廢標準。
- 二四四、檔案除須永久保存者外,定期保存者,其保存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 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一年。
- 二四五、檔案保存年限區分(格式如附件六十三),應以業務主管單位之審核為基準,並以 具體之業務項目編訂之,於簽奉本機關之權責長官核準後實施。
- 二四六、具有參考價值之重要檔案,應依縮影作業規訂(格式如附件六十四)攝製微縮底片 保存之。
- 二四七、已失時效之檔案應依左列規定銷燬: (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將失時效之檔案一次銷燬之,並於十月底前造報檔案清 理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六十五)。 (二)銷燬檔案以全案銷燬為原則,全案文件有不同之保存年限者,以其最高保存 年限為準。 (三)各機關保存年限屆滿之檔案,應造具銷燬檔案清冊(格式如附件六十六), 先送原案承辦單位審查(原案業務已移轉他單位或他機關者,由接辦之單位 或機關審查;原案業務已結束,且最後承辦之單位(機關)已奉令裁併者, 由檔案接收機關審查),並按行政系統報由本府彙送國史館審閱及自行送本 市文獻委員會選取可用資料後,再簽請機關首長核定銷燬。 (四)擬燬檔案之審查單位,須依據業務實際需要,慎重審查。已無保存價值者, 應同意銷燬。確須保留者,始得變更保存年限,繼續保存。 (五)檔案室對永久保存及保存年限未屆滿之檔案,已確無繼續保存價值者,得建 議承辦單位(人員)依規定銷燬。 (六)擬燬檔案經核定繼續保存者,應在其目次表及分類表目錄表(卡)上註明變 更保存年限。 (七)銷燬之檔案,應在其目次表及分類目錄簿(卡)上註明銷燬日期。 (八)銷燬檔案之目次表,應按檔案次序裝訂,並視其重要性定期保存或永久保存 。 (九)銷燬檔案,得在造紙廠溶化紙漿,並應由政風單位派員監燬。
- 二四八、各種會計憑證之銷燬,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 二四九、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理。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失後,再行辦理 。
- 二五0、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及解密程序,應依規定辦理。
- 二五一、檔案管理設備概分為庫房、架櫃、作業工具、應用表卡等四種,各機關應依規定設 置之。
- 二五二、檔案庫房宜與其他建築物隔離,地勢移高亢,排水系統通暢,並儘量裝置鐵門鐵窗 及防盜、防護等設施。庫房內經常保持乾燥並加強其通風設備。
- 二五三、檔案架、檔案櫃、卡片箱、附件箱,以鐵質能防潮防蟲者為宜,其他必要之工具及 器材,並應力求切合適用。
- 二五四、庫房內溼度應保持百分之三十度至五十度,如濕度過高得備除濕設備調節之。
- 二五五、檔案得視需要施以分類曝曬,以防霉爛,檔案管理人員應親自指揮搬放,以免次序 混亂,並應在場看守,禁止閒人檢取翻閱,以防遺失及洩密。
- 二五六、檔案庫房內外應備滅火器具。庫房內禁止吸煙及使用火爐、電爐與存放易燃物品。
- 二五七、檔案庫房內嚴禁儲存食物,牆壁四週,應經常檢查。使用強力殺蟲粉、樟腦劑等放 置檔案四週並在庫房內外適時噴射殺蟲劑,以防蟲鼠。
- 二五八、檔案無論入檔或借閱,均須保持整潔,妥善保護。
- 二五九、檔案有破損者,須隨時修補,儘量保持原形。附屬於原案之片紙隻字,亦應保存。
- 二六0、破損之檔案,其修補方法如左: (一)裱法:破碎檔案,即用裱法修補,單面書寫之檔案,用普通白紙裱褙於檔案 背面,兩面書寫者,用透明紙裱褙之。 (二)鑲法:破裂或有裂縫之檔案,用鑲法修補,單面書寫之檔案,用紙條黏貼, 兩面書寫者,用透明紙黏貼。
- 二六一、檔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製: (一)字跡模糊不易辨認或短缺,應由業務承辦人員查證補正者。 (二)紙張易於碎損無法修補以及特別重要而須永久保存者。 (三)原件僅一份而須多份應用,或原件篇幅過大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不便管理 者。
- 二六二、重製之檔案與原件須分別註明重製原因、日期及份數,並應陳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 准後行之。
- 二六三、重製檔案應視實際需要採用照像、重抄、複印或印刷,儘量依照原形及內容。
- 二六四、檔案損毀、遺失應依據各種簿冊之紀錄向原文之來(受)文者,查抄全部內容,並 陳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重新入檔。
- 二六五、檔案損失處理之經過,應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
- 二六六、定期與永久檔案之範圍及性質: (一)經已結案,有留備本府各機關共同應用,保管年限在十年以上,並經在各承 辦機關檔案室保管滿一年之府屬檔案。 (二)各機關承辦之府稿,及與府稿有密切關聯之來文,且具備左列性質之檔案: 1.屬於該承辦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 2.以市長名義處理者。 3.以承辦單位主管名義處理,而與市長名義處理之全案有重要關聯者。
- 二六七、定期與永久檔案接管程序: (一)本府檔案中心排定接管日期,通知各機關檔案室。 (二)各機關檔案室將合於移轉之標準檔案,分別「機密」「普通」與年度,造具 移轉清冊(格式如附件六十七)一式二份,指定人員按時送本府檔案中心辦 理移轉。 (三)檔案中心對移轉之檔案,應照移轉清冊逐件清點並加蓋檔案點收章(格式如 附件六十八)。凡不合規定或點收不符者,予以退還。
- 二六八、各機關應移轉而未移轉之檔案,檔案中心得隨時派員檢查,督導移轉。
- 二六九、接管之檔案,仍應續辦者,概由檔案中心編併之。
- 二七0、接管檔案之整編、維護、應用、清理與銷燬,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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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二字第900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3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