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肆、公文查催
- 二九七、公文時效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 輔,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催。 (二經辦人員得相互查催。 (三)人民對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催。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考、政風、視察單位檢查、蒐集或調卷所需資料,均應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
- 二九八、公文查催事項如左: (一)有關公文處理期限事項。 (二)有關公文處理分層負責事項。 (三)有關市政會議及各局、處、會等重要會議之首長指示案、決議案執行與會辦 協調事項。 (四)重要交辦案件及列管案件。 (五)有關文書作業事項。
- 二九九、各級人員公文查催程序及處理方法規定如左: (一)各機關首長 1.對重要或複雜案件應隨時查詢並提示承辦單位,加速辦理。 2.陳核文件中應注意各處理階段所用之時間,如有積壓情事,應即指示查明 議處。 (二)基層單位主管 1.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於其可使用時間內辦出,以有效預留其他過程的處理 時間。 2.部屬差假,應指定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期限內辦妥 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對申請展期之案件,應注 意其期限;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 (三)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 1.協調解決有關查催作業共同性問題;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經催 辦後仍未辦展期者,應即專案簽報議處。 2.檢討查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得逕行或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 3.每月適時彙整久未核判或答復案件,並依久未核判或答復案件清查表(格 式如附件七十二、七十三)規定辦理。 4.每月統計上月各類表報(格式如附件七十四-七十七)提業務會議,並於 每月十日前逕送(傳)本府研考會;各附屬機關另增送(傳)其上級機關 。 5.每月依統計資料,對逾期公文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並填寫逾期公文 延誤情形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十八)。如有積壓情事者,應將一份送積 壓責任人,限五日內申復理由判明責任後,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四)登記員(登記桌) 1.管制登記本單位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結果。 2.逐日列印各類查催表,陳核單位主管並辦理查催,對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 於次日前辦理展期者,應即以催辦單(格式如附件七十九)催辦,並報請 主管及研考單位處理。 3.次月五日前整理上月登記表,填寫發文處理日數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七十 四之一)、公文處理成績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七十七)、會辦案件辦理日 數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八十一)、並填製公文送檢單(格式如附件八十二 ),送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查核彙整。 (五)承辦人員 1.應把握簽辦期限,力求在可使用時間內辦出。 2.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之責,如查催發生 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單位主管或研考單位反映處理。
- 三00、各機關對所屬機關處理公文之成效,應至少每年檢核一次,對內部單位處理公文之 成效,應至少每半年檢核一次。其查考範圍應包含獎懲標準表(如附件八十、八十 之一、八十之二、八十之三)所列項目。
- 三0一、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得隨時查考,必要時應舉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實施。
- 三0二、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講習: (一)新設立之機關,對公文查催制度未盡明瞭者。 (二)實施公文查考成績落後者。 (三)公文處理有異常情事或發生特殊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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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二字第900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3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