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伍、考核獎懲
- 三0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處理公文之成效,應嚴加考核並依公文檢核結果(含定期、不定 期)及獎懲標準表,每六個月為一期統計評定優劣,於每年四月(第一期)、十月 (第二期)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執行秘書、主任秘書、總工程司等獎勵,應 報府核定;其餘各級人員獎勵由該機關首長核定,並依獎懲程序按權責發布 。 (二)本府各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秘書)、總工程司等獎勵由各主 管機關首長核定,其餘各級人員獎勵由該機關首長核定,並依獎懲程序按權 責發布。 (三)各區公所區長、副區長、主任秘書等獎勵報府核定;其餘各級人員獎勵,由 區長核定,並依獎懲程序按權責發布。
- 三0四、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左: (一)速度。 (二)數量。 (三)熟練。 (四)品質內容。
- 三0五、公文獎勵種類規定如左: (一)獎金。 (二)嘉獎。 (三)記功。 (四)記大功。 凡受獎人員符合一般及專案獎勵者,僅能擇一辦理;如有辦理不同獎勵類別之案件 ,其數量得合併計算,惟應擇一類別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三0六、公文懲處種類,規定如左: (一)書面糾正,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申誡。 (三)記過。 (四)記大過。
- 三0七、專案獎勵規定如左: (一)辦理專案之案件,對本府施政著有貢獻者,應檢附原核定計畫及執行成效請 獎。 (二)獎勵對象,以主辦人員及實際參與協辦人員為限,並具有文書紀錄,以資查 考者,始得請獎。 (三)請獎人員獎金,應以主辦或協辦之成效評分給與,其金額比照公文處理人員 獎勵評分標準辦理。 (四)各機關對於專案請獎之辦理,先由研考人員逐案檢討初審,再簽請首長指定 高級人員主持複評,作成紀錄,並檢附紀錄及合於規定請獎人員名冊,依照 規定辦理。 (五)本項獎勵每六個月為一期於每年四月、十月辦理,每人每期請獎以一案為限 。 (六)凡同一案件,已請獎有案者,不再辦理獎勵。
- 三0八、公文處理績優人員獎金,各機關應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三0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專案簽報議處: (一)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二)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三)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四)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者。 (五)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展期者。 (六)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七)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者。 (八)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九)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紀錄者。 (十)人民或法人團體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通知補 正者。 (十一)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 三一0、各機關公文處理,經本府定期成效檢核為優良之機關,頒給團體獎,首長、副首長 、主任秘書(或職務與主任秘書相當之人員)、研考與文書主管、研考人員、收發 與登記員等,應予獎勵。成效檢核過差之機關,應予議處。
- 三一一、經本府定期或不定期公文查考,發現公文處理特優或無故積壓或拒絕接受檢查之個 人,另行專案簽報獎懲。
- 三一二、凡依本要點獎懲之人員,除本府核定外,其餘應依獎懲作業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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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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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秘二字第900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3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