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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152條;並自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
  •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法律行為
  • 第一節 通則
  •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 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 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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