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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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51號令修正公布第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條條文;增訂第862-1、870-1、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條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935、938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