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74 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令修正公布第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959、965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833-1、833-2、835-1、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833、842~850、858、914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