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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條條文;並刪除第992、1042、1043、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1143、1167條條文
  • 第五編 繼承
  •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 第一節 效力
  •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 係,酌給遺產。
  • 第 1150 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 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第 1152 條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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