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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171條、繼承編全文88條;並自中華民國20年5月5日施行
  • 第五編 承編
  •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
  •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 其他繼承人為之。
  •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第 1176 條
    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指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指定繼承部分師屬於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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