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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1840號令修正公布第999-1、1055、1089條條文;增訂第1055-1、1055-2、1069-1、1116-2條條文;並刪除第1051條條文
  • 第五編 繼承
  • 第三章 遺囑
  • 第五節 撤回
  • 第 1219 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第 1221 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 撤回。
  • 第 1222 條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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