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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1070、1073~1083、1086、1090條條文;增訂第988-1、1059-1、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89-1條條文;刪除第1068條條文;除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一 節 通則
  • 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 ,不得為遺囑。
  •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第 1188 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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