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五 節 撤回
- 第 1219 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 第 1220 條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第 1221 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 撤回。
- 第 1222 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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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090號令修正公布第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條條文;增訂第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1031-1條條文;並刪除第1006、1013~1016、1019~1021、102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