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編 繼承
- 第 三 章 遺囑
- 第 六 節 特留分
-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第 1224 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 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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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090號令修正公布第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條條文;增訂第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1031-1條條文;並刪除第1006、1013~1016、1019~1021、102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