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債
- 第一章 通則
- 第六節 債之消滅
- 第一款 通則
- 第 307 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 第 308 條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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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1840號令修正公布第999-1、1055、1089條條文;增訂第1055-1、1055-2、1069-1、1116-2條條文;並刪除第10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