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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8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152條;並自中華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
  • 第二章 人
  • 第二節 法人
  • 第一款 通則
  • 第 25 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第 26 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
  • 第 27 條
    法人須設董事。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 賠償之責任。
  • 第 29 條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 第 30 條
    法人非經向主管官署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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