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條條文
  •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一 節 買賣
  • 第 一 款 通則
  •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第 346 條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 者,不在此限。
  • 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