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 節 互易
- 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第 399 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 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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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090號令修正公布第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條條文;增訂第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1031-1條條文;並刪除第1006、1013~1016、1019~1021、102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