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二 節 互易
- 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第 399 條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 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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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3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增訂第1113-2~1113-10條條文及第四編第四章第三節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