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編 債
-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 第 400 條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 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 第 401 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 第 402 條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 第 403 條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 第 404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 第 405 條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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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1070、1073~1083、1086、1090條條文;增訂第988-1、1059-1、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89-1條條文;刪除第1068條條文;除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