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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31840號令修正公布第999-1、1055、1089條條文;增訂第1055-1、1055-2、1069-1、1116-2條條文;並刪除第1051條條文
  • 第二編 債
  • 第二章 各種之債
  • 第二十三節 和解
  •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 之效力。
  • 第 738 條
    和解與錯誤之關係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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