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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條條文;並刪除第992、1042、1043、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1143、1167條條文
  •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物
  •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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