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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971、977、982、983、9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95、1196、1213、1219~1222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9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03-1、1116-1、1176-1、1178-1條條文;並刪除第992、1042、1043、1071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1142、1143、1167條條文
  • 第四編 親屬
  • 第二章 婚姻
  • 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 第 1000 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
  •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 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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