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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3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34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5、23、28、38、51、53、64、70、94、109、110、114、138、149、166、186、198、233、248、249、257、265、273、380、385、389、402、433、440、443、451、454、473、487、535、613條條文
  •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五目 勘驗
  • 第 364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 第 36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 第 366 條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第 367 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四條及 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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