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五目 勘驗
- 第 364 條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 第 365 條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 第 366 條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第 367 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四條及 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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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0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0年11月1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2、104、181、262、374、399、442、443、466、478、492、514、518、519、521條條文;並刪除第517、52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