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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07條條文;增訂第11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三 節 證據
  • 第 五 目 勘驗
  • 第 364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 第 36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 第 366 條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 關物件附於卷宗。
  • 第 367 條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 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 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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