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41 條本法施行前,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視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程序終 結之。其已進行之部分,不失其效力。
- 第 142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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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強制執行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6950號令修正公布第10、20、25、27、77-1、80-1、95、11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