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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13日司法院(87)院台廳民三字第1851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 第七章 關於遺囑公證之特別規定
  • 第 49 條
    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 人代為請求。
  • 第 50 條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 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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