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關於遺囑公證之特別規定 第 49 條 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及其指定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 人代為請求。 第 50 條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由遺囑人及其指定 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辦理,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