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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63年4月27日司法行政部令修正發布全文57條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55 條
    地方法院應辦理公證之宣傳、推廣及勸導,並將辦理情形於每年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層報司法行政部核備。
  • 第 56 條
    高等法院得派員考核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情形,並依考核結果 ,擬具獎懲意見,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定之。
  • 第 5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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